2026/02/05

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為利證券期貨業之客戶或基金受益人瞭解投資金融商品所取得之海外所得依法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一、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若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其海外所得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且若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財政部依該條例第3條第2項公告之當年度扣除額者,尚應依該條例規定申報繳納基本稅額。

二、 鑑於證券期貨業之客戶或基金受益人投資金融商品可能取得海外所得,又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謹提醒客戶或受益人自行將投資金融商品之海外所得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以避免因短漏報稅額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