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07
公告自115年4月6日起終止元富證券擔任本公司境外基金銷售機構以及新增台新證券為境外基金銷售機構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第3項第1款規定,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富證券)自115年4月6日合併基準日起與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證券)合併,合併基準日後台新證券為存續公司,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日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50051576號函同意,自115年4月6日起終止元富證券擔任本公司所代理境外基金之銷售機構,以及新增台新證券成為本公司所代理境外基金瀚亞投資 - 泛歐股票基金等二十檔境外基金之銷售機構。